【147 148】對多元成家收養權的一些想法

對多元成家收養權的一些想法

政治系公行組三年級廖士鋒

    最近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草擬的多元成家方案(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網路及社會上引起極大的爭論,支持及反對意見都有,但是支持多元成家的聲音明顯大於反對聲浪。
    我並不反對同性戀,每個人都有與他人相愛的權力,不管其性別為何;但是個人的愛與社會的整體氛圍最好不要起到衝突,也就是不要因為個人的小愛而破壞社會價值中深層次的和諧因子,"權利"並不是一個「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東西。針對多元成家方案中的收養條款,倘若在法律上給予同性戀伴侶收養孩童之權利,我認為對於日後社會整體秩序構成威脅。很多人講到社會秩序的危害好像都很容易被認為是"巨靈"重現,但這個東西其實是獨立於國家影響,真實而客觀存在的。
    萬物都有道理在內,違反了道理會造成失衡與破壞,雖然各個領域事務的道理不一定相同。同性戀者在生理上本來就不可能生殖下一代,此與不孕者或者年齡太大的正常夫婦不同,他們是因為後天因素而無法生育,本質上仍屬於可生育之"異性組合",所以在科技進步後,給予生殖技術之輔助(例如高齡受孕)其實還勉強說得過去。在收養方面,異性戀夫妻收養小孩也是在生理上有明確的父母性別,與自然之道並無不符;但同性戀者若能成婚後,在本質上仍舊屬於同性,不可能結晶成果,何以要違反生物的道理去收養呢?
     除了自然的限制之外,在社會化方面,同性戀收養孩童可能造成孩童從小受到不正常、不自然的家庭觀念之灌輸,包含生理性與社會性兼具之性別角色、家庭生活模式之影響、與小孩自然產生的諸多仿效作用等等,這些都會造成內在衝擊,增加了兒童後天的非自然個人觀念;而外在衝擊則可能更為巨大,我國是文明古國,一脈相承了數千年的文化,在文化架構下,同性戀領養之小孩很容易被歧視,並且在社會化與結構化過程中造成陰影,就算法案通過,也絕不代表此等陰影可以卻除。

    舉例而言,目前支持多元成家方案者多為教育程度較高者,他們的發聲管道及能力也較為具備,而社會多數大眾則沒有想對應的知識層級去反對或贊成,在我國文化的影響下,很多人可能並不贊成(其他國家通過法律則多為教育程度均等化、社會多數人贊成)。因此,就算法案通過,既有的社會觀感很難隨之立即改變,反而對被同性戀收養的孩童有很大的負面作用,特別是對孩童影響巨大的小學教師們及同學、同學家長等。要怎麼給人一個家不是取決於你想要什麼家,而是你接觸的社會上能接受什麼形式的"家"。
    簡短來說,我贊成同性戀者結婚,這本該包含在自由戀愛的一環,但我反對因為個人的愛而影響到社會及後輩的價值觀,甚至可能間接傷害到後輩孩童的認知與自尊;你總不能你這一代盡興了然後放著下一代問題不管,認為法律的通過即勝於其他,進而認為社會上需要適應被同性伴侶收養的孩子而非孩子要去適應社會吧。這不可能是簡單的立法問題可以解決的,除了社會文化外,生理限制與生理道德的違反絕對不會消除,其造成的失序也不可能有化解方案,畢竟人是人,而不是神。
    多元成家方案中,有很多細節是針對現在社會快速流轉及變遷所草擬的適應性更強、彈性更大的法規,很多地方強調了以契約方式來制度化個人的自由權利,由此可以發現,自由的潮流,已從國家及社會層面又往下滲入到家庭中了,對於所謂的"傳統文化"價值觀造成深層的衝擊。
    弔詭的是,很多人似乎只看到傳統文化不好的的一面,指責男尊女卑、綱常倫理等道德束縛對於女性同胞有很多壓抑;卻忽略了傳統文化好的一面,正是傳統文化的薰陶,才讓台灣一躍成為舉世矚目的東亞模式資本主義發展國家。所以我覺得不該一昧的批評某個事務的壞,要根據各個事務在既存社會中的沉痾、貢獻以及影響做綜合的評價,縱然難以真正客觀,也已經擺脫自我認定的主導。同理,所有社會上的變革,也要著重於其合適性,跳脫於"線性的合理",以整個自然和社會面的長期思維角度,或許能發現一些主流意見中的問題。
    最重要的是,社會改革並非一蹴可幾的,倘若真的要推動多元成家的收養,也應先等社會絕大多數人接受,畢竟被收養者才是真正要開始社會化的行為者,社會的接受與否對他們影響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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