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期][評論] 加考公民? 對考試定位之再省思

加考公民? 對考試定位之再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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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煜騰

        兩千零九年大學指定科目考試首度加考「公民與社會」,首次加考時一千多個大學校系中僅一百二十多個系組採計。至二零一零年時,則增為四十六個。但六科全數採計之系組則大幅減少,社會組僅剩十四個系組仍維持六科採記,其中台大以歷史、哲學、人類、圖資、社工、法律系三組等八系組全採六科占了大半數。


  政治系教授彭錦鵬認為,公民科雖與政治系所學很有關聯,但在教科書的品質上,其仍懷抱疑慮,故對採計公民仍持保留態度。但若真如此,為何其他學系仍有採計公民?以台大法律學系為例,很難想像法律學系和公民科所學沒有關聯,但也很難想像,高中的公民課程內容,能夠呈現出法律學內後的價值,甚至連是否能勾勒出「輪廓」都是個問號。那為什麼法律學系需要採計公民呢?

  其實公民科目的不採」,反應出的是兩種不同的思維。即公民一科的成績,所代表的是一種進入大學前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或是一種「通識能力」?不談自然組,就社會組而言,高中所學和大學教育的養成方向往往有很大的差距。法律或政治在公民課本中所呈現的,與實際上法律系或政治系所學絕對是相差甚遠。要說,公民念得的好,在該等科系的表現上就能表現較好,倒也言之過早。因此與其認為公民是此二系之基礎,倒不如將其地位認定為「公民基本常識」之培養應更為實際,多採一科,也只是希望學生多具備一項通識能力。

  在台灣的升學主義之下,高中教育被普遍定性為通才教育,要學生什麼都好」、「什麼都會」,考科的選擇往往與科系之實際需求未必有必然關聯。多考一科,可能是可以挑到更適合的學生,也可能是多增加了考生的負擔。但不論如何解釋,其所反應出的都是高中教育「考試領導教學」所造成的價值混亂,讓我們竟無法站在一個的共同支點上,去檢視公民這一科「成績」背後所象徵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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