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期][社論] 腳踏車拖吊-臺大法規總體檢

腳踏車拖吊-臺大法規總體檢


  臺大學生在校園內普遍以腳踏車代步,絕大多數都有被拖吊的經驗。違規停車被拖吊本來是無可厚非,但是校方以「剪鎖」和「拍賣」作為處理違規腳踏車的手段即容易引起發爭議。在大法官作成684號解釋後,這個議題似乎更格外敏感。但684號解釋的作成,並不是完全禁止學校限制或剝奪學生的權利,只是將過去校方對學生的「父權思想」作一次根本性的矯正,讓我們有機會改變過去的想法,去重新思考以下兩個命題,即「校方對學生的限制須不須要理由?」、「為了達到目的,校方可否不擇手段?」。很明顯的684號解釋在這兩個問題上,給了否定的答案。

  在過去,校方和學生的某種程度可說是上對下的宰制關係,分處於「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立場,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是剝奪,不是逆來順受,就是自認倒楣。校方也很樂於掛出「大學自治」的招牌,行使一連串的管制措施,並且透過一連串的「規定」,於「遵守」和「違反」之間,去告訴大家什麼是「好學生」什麼是「壞學生」。然而,在684號解釋之後,有別於過去無法對「規定」本身進行檢驗、無法對校方的處置作司法審查,一切變得不再理所當然。「拖吊」和「剪鎖」不過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為了避免違規停放的腳踏車阻礙交通,破壞校園美觀,校方會定期的對校內腳踏車進行拖吊,這是個理由。然而若這個「理由」,即是拖吊的「目的」,那對於「合法」停車,但「未貼識別證」的腳踏車,校方也會以「剪鎖」、「拖吊」、「拍賣」的方式處理,又是為了什麼?為了避免拖吊場不堪負荷,因此會定期將腳踏車拍賣。但拖吊後至拍賣的間隔會不會太短,也是個問題。無論是對腳踏車的「剪鎖」、「拍賣」,都是對學生權利的直接侵害,面對學生的質疑,校方在手段與目的上,皆應謹慎為是。不須要求立即的做到盡善盡美,但最基本的────要給個理由。684號解釋的作成只是一個開始,他要學校先預作準備仔細想想是否經得起考驗,去面對接下來由「學生」發起的──「臺大法規總體檢」。



-------------------------------


【臺大學生報‧堅持新聞的好味道】
臺大學生報社 版權所有© 2011 NTU Student Newspaper Club All rights reserved

【感謝以下單位熱情贊助】
美加文教專辦留學、遊學、英語進修、出國代辦,課程學習最專業
臺大學生報社. 技術提供:Blogger.